商贸函[2005]101号
各有关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,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,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:
根据2006年度出口配额总量及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申请,现下达2006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。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:
一、2006年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蚕丝商品为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-5003的商品。
二、2006年度蚕丝类商品配额根据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申请额度和2005相关产品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分配。
三、请各地主管部门尽快将配额分配给有关出口企业,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6年1月31日前报我部(外贸司)审核备案,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。
四、有关边境省、自治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认真做好本地区国家重点管理商品边境贸易出口管理工作。根据我部下达的蚕丝类商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合理安排出口,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6年1月31日前报我部(外贸司)审核备案,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。
特此通知
附件:2006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
商 务 部
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
附件
2006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
(单位:吨)
地区 |
蚕丝
(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2,5003的产品) |
蚕茧
(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的产品) |
合计 |
18000 |
150 |
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 |
100 |
|
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|
500 |
50 |
北京 |
100 |
|
河北 |
300 |
|
黑龙江 |
100 |
|
辽宁 |
300 |
|
河南 |
200 |
|
山东 |
2700 |
100 |
安徽 |
300 |
|
江苏 |
2100 |
|
浙江 |
4500 |
|
宁波 |
200 |
|
广东 |
2500 |
|
广西 |
100 |
|
四川 |
1000 |
|
重庆 |
1700 |
|
陕西 |
300 |
|
云南(边贸) |
100 |
|
西藏自治区 |
100 |
|
西藏(边贸) |
200 |
|
贵州 |
100 |
|
江西 |
100 |
|
湖南 |
300 |
|
新疆 |
100 |
|